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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十七條協議》


1951年4月,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的五人代表團前往北京。中方提出十點作為談判基礎,藏方提案則包括:1、西藏與中國繼續歷史上的供施(cho-yon)關係。2、中國承認西藏的獨立地位。3、西藏領土到達打箭爐。4、西藏邊境由藏軍守衛。5、中國可以在西藏設大使館,使館官員人數不得超過100人。中方拒絕討論藏方提案,談判以中方十點作為基礎。1951年5月23日,五人代表團在未向西藏政府匯報的情況下,代表西藏政府簽訂協議。達賴喇嘛於1951年10月24日致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毛澤東,表示同意十七條協議;兩天後毛澤東覆電祝賀,同日解放軍進入拉薩,中共此後稱為和平解放。(來源:維基百科)

PEN | 1951.05.23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西藏民族是中國境內具有悠久歷史的民族之一,與其他許多民族一樣,在偉大祖國的創造與發展過程中,盡了自己的光榮的責任。但在近百餘年來,帝國主義勢力侵入了中國,因此也就侵入了西藏地區,並進行了各種的欺騙和挑撥。國民黨反動政府對於西藏民族,則和以前的反動政府一樣,繼續行使其民族壓迫和民族離間的政策,致使西藏民族內部發生了分裂和不團結。而西藏地方政府對於帝國主義的欺騙和挑撥沒有加以反對,對偉大的祖國採取了非愛國主義的態度。這些情況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陷於奴役和痛苦的深淵。

一九四九年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在全國範圍內取得了基本的勝利,打倒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內部敵人——國民黨反動政府,驅逐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外部敵人——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在此基礎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央人民政府宣佈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的大家庭之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自己的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則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其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的建設事業。自此以後,國內各民族除西藏及台灣區域外,均已獲得解放。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各上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之下,各少數民族均已充分享受民族平等的權利,並已經實行或正在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

為了順利地清除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在西藏的影響,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和主權的統一,保衛國防,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獲得解放,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家庭中來,與國內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樣的民族平等的權利,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事業,中央人民政府於命令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之際,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來中央舉行談判,以便訂立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一九五一年四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到達北京。

中央人民政府當即指派全權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於友好的基礎上舉行了談判。談判結果,雙方同意成立本協議,並保證其付諸實行。

一、西藏人民團結起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祖國大家庭中來。

二、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

三、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

四、對於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變更。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中央亦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

五、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應予維持。

六、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係指十三世達賴喇嘛與九世班禪額爾德尼彼此和好相處時的地位及職權。

七、實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保護喇嘛寺廟。寺廟的收入,中央不予變更。

八、西藏軍隊逐步改編為人民解放軍,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武裝的一部分。

九、依據西藏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民族的語言、文字和學校教育。

十、依據西藏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的農牧工商業,改善人民生活。

十一、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採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决之。

十二、過去親帝國主義和親國民黨的官員,只要堅決脫離與帝國主義和國民黨的關係,不進行破壞和反抗,仍可繼續供職,不究既往。

十三、進入西藏的人民解放軍遵守上列各項政策,同時買賣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針一線。

十四、中央人民政府統一處理西藏地區的一切涉外事宜,並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與鄰邦和平相處,建立和發展公平的通商貿易關係。

十五、為保證本協議之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設立軍政委員會和軍區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員外,儘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員參加工作。

參加軍政委員會的西藏地方人員,得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區、各主要寺廟的愛國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與有關各方面協商提出名單,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十六、軍政委員會、軍區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軍所需經費,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給。西藏地方政府應協助人民解放軍購買和運輸糧秣及其他日用品。

十七、本協議於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首席代表 李維漢 (簽章)

  代表 張經武 (簽章)

     張國華 (簽章)

     孫志遠 (簽章)

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

首席代表 ང་ཕོད་ངག་དབང་འཇིགས་མེད་ (簽章)
     阿沛·阿旺晉美

  代表 ཁེ་སྨད་བསོད་ནམས་དབང་འདུས་(簽章)
     凱墨·索安旺堆

     ལྷའུ་རྟ་རྭ་ཐུབ་བསྟན་བསྟན་དར། (簽章)
     土丹旦達

     ཐུབ་བསྟན་ལེགས་སྨོན་    (簽章)
     土登列門

     བསམ་ཕོ་བསྟན་འཛིན་དོན་འགྲུབ་(簽章)
     桑頗·登增頓珠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於北京

signature-page-tibetan ▲ 《十七條協議》藏文版簽章頁

附一《關於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的若干事項的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派遣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兵力為一個軍左右。駐地為國防要點及交通要點。

進軍計劃及駐軍部署,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以命令行之。

人民解放軍向西藏進軍期間,西藏現有軍隊仍在原駐地或原駐地附近維持治安,待人民解放軍到達後,由西藏軍區司令部進行統一部署和必要的調整。

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之後,成立西藏軍區。統一領導和指揮西藏境內一切武裝部隊。軍區司令員、副司令員和政治委員,統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

西藏現有軍隊,應有計劃有步驟地改編成為人民解放軍及達賴喇嘛的警衛部隊和一定數量的公安部隊。現有各徵調的民兵,得予逐步復員。

西藏現有軍隊既已同意改編為人民解放軍,其所需武器,中央人民政府允許將昌都戰役中人民解放軍所繳獲的武器予以發還,並酌予必要補充。

人民解放軍駐西藏部隊的經費,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給,西藏地方政府應協助人民解放軍購買和運輸糧秣及其他日用品。為著國防建設的需要,修建飛機場、公路等需要佔用西藏人民私有土地或寺廟土地時,中央人民政府酌予補償。

附二《關於西藏地方政府負責執行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的聲明》

一、西藏地方全權代表

(甲)西藏地方政府及其軍隊負責執行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乙)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允許達賴喇嘛在西藏地方政府執行和平西藏辦法的協議第一年內,如因某種需要,得自行選擇住地。在此期間內返職時,其地位和職權不予變更。

二、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同意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之上項聲明。

after-signing ▲ 1951年5月24日,毛泽东、十世班禅额尔德尼(右)与阿沛·阿旺晋美(左)在庆祝协议签订的宴会上

《十七條協議》大事紀略要

1949年10月0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北京廣播宣示解放西藏等地。

11月02日

西藏外交部致電毛澤東,要中共保證其軍隊不得侵入西藏。

1950年10月07日

四萬名解放軍渡金沙江,分八路攻擊西藏東部門戶昌都(藏軍八千名),19日,解放軍佔領昌都,俘虜時任總督的阿沛·阿旺晉美(Ngapoi Ngawang Jigme)。

10月26日

印度外交部對中國侵略西藏表達遺憾。英、美等國聲援。

11月17日

14世達賴喇嘛於拉薩登基。

11月11日

西藏政府向聯合國呈交中國侵略西藏報告。

1951年01月12日

達賴喇嘛離開拉薩,前往卓木(亞東)。

03月

在亞東的噶廈決定派出5名代表前往北京談判,3名從昌都、2名從亞東出發。

04月22日

阿沛為首西藏5名代表抵達北京。

04月29日

西藏和中國第一次談判,前後歷經6次。

05月17日

北京電台片面先行播送尚未簽訂之十七條協議。

05月21日

西藏與中國最後一次談判。

05月23日

中國壓迫西藏代表簽訂主權割讓之十七條協議。

08月17日

達賴喇嘛自亞東返抵拉薩。

10月21日

中共解放軍進入拉薩。

10月24日

中國壓迫西藏當局以達賴喇嘛名義,向毛澤東發出了擁護十七條協議電報。

1954年09月27日

達賴擔任中共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1956年04月22日

「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

11月

達賴試尋求印度的政治庇護,被印度總理與周恩來勸回西藏返回拉薩。

1959年03月10日

西藏首都拉薩發生的全國人民抗議中國暴虐統治。

03月17日

達賴喇嘛離開拉薩前往印度。

03月28日

周恩來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噶夏)」,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取代。

04月18日

達賴於印度宣布十七條協議被迫簽定。

06月20日

達賴再次宣布被迫簽定的十七條協議已被踐踏至蕩然無存,自始協議失效。

cover-page-chinese ▲ 《十七條協議》中文版封面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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