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媒在香港急速发展,网媒和网络记者的“身分”问题是要积极面对和尽快处理的。」

2016年2月29日,香港,新界东立会议席进行补选,电视台摄影师在调景岭中央点票中心采访点票情况。摄:卢翊铭/端传媒
2016年2月29日,香港,新界东立会议席进行补选,电视台摄影师在调景岭中央点票中心采访点票情况。摄:卢翊铭/端传媒

立法会新界东补选除了带来大量有关“本土派”的讨论之外,对新闻界和留意媒体动向的人而言,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让网络媒体记者进入选举事务处的新闻中心,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这问题并不新鲜。资讯科技发展令传媒生态出现了结构性转变,使全世界都要重新思考“谁是媒体”和“谁是记者”,这是10多年前已经出现的状况。香港过去也不是没有讨论过相关问题。不过,若是3年前,香港大概只有寥寥数个主打新闻时事的“网媒”。这些网媒大都缺乏资源,不会做很多第一手的报道,所以网媒采访权这类议题并没有显得很具迫切性。但随着网媒在香港急速发展,网媒和网络记者的“身分”问题是要积极面对和尽快处理的。

媒体记者定义 有具体实践意义

谁是媒体和记者并不止是抽象的概念讨论。在各种各样社会和政治制度的运作中,媒体和记者的定义是有非常具体的实践意义的。在法律层面,一些国家有新闻记者保护法(shield law),赋予新闻工作者某些特权(reporter's privilege),例如为遵守与被访者之间的保密协定,新闻工作者可以拒绝向法庭说出消息来源的身分。又如在普通法系中,新闻工作者在被控诽谤时可以援引的其中一种辩护,就是所谓“雷诺兹特权”。简单地说,就是如果被控诽谤的文本是根据负责任的新闻专业原则而得出的报道,内容又涉及公众利益的话,就可以不承担诽谤责任。

那么,在这个网络时代,谁可以受到这些“特权”的保护?这并不止是网媒和非网媒的问题,也涉及公民记者、学生记者,和自由业者(freelancers)等新闻界的“边缘人”的权利。美国国会在2013下半年通过的对新闻记者保护法的修订,就大幅度扩阔了“新闻工作者”的定义。该英文定义长达405字,不容易概括(注)。但简单地说,它明确地包括了学生记者,包括了不受机构长期雇用但在过去5年内多次发表新闻作品的人士(亦即包括了有较长期从事新闻工作纪录的自由业者)。在媒体类形上,该定义明确地包括了新闻网站、手机程式等。它甚至在定义了谁是“被覆盖的记者”(covered journalists)后,补充说一位法官在面对一位不符合“被覆盖的记者”的定义的人士时,仍可选择让该人士受到新闻记者保护法的保护,条件是这样做能达至公义,以及是为了保障合法的新闻编采工作所必须的。这一点补充,应该为将保护法扩展到公民记者身上提供了法律依据。

扩阔定义 或带来实际运作问题

从保障新闻自由的角度看,把“记者”的定义尽量扩阔是合理的。反正到最后,保护法是否适用,还是要由法官按每一件案件作判断,扩阔定义不会带来什么操作困难。但在司法制度之外的一些情况,把“新闻工作者”的定义扩展得太阔,的确有可能带来一些实际运作的问题。香港有各种各样的机构和组织设立了新闻奖项。笔者没有做过统计,但据个人所知,不少新闻奖到目前为止都是不接受网媒参与的。对这些奖项的举办者来说,大概没有太多原则性的考虑使他们不让网媒参加。问题大概在具体操作。如果一个新闻奖在传统上把印刷媒体和广播媒体分开,甚至把报纸和杂志分开,以及把电视和电台分开,那么网媒应该属一个独立类别,还是因应作品的性质重新归类?另一个实际问题是,把“媒体”的定义开放得很阔,会否使参赛作品数量大增,主办机构处理不来呢?

这些问题具体地如何解决,要视乎每个奖项及其举办者的实际情况。但原则上,若说政府不容许网媒进入新闻中心或新闻发布会是落后于时代,那么新闻奖不接纳网媒参与,也可以受到同样的非议。

普立兹奖的做法

美国Huffington Post记者David Wood在2011年10月发表的一个系列报道,在2012年4月就得了普立兹奖。普立兹奖是怎样定义谁可以参赛的呢?首先,普立兹奖的参赛作品,必须是出版频率至少为每星期一次的一份美国报章或一个新闻发布处(news site)所出版的作品。所谓新闻发布处,根据普立兹奖网站的解释,是指任何不自称为报纸,但有出版新闻、评论,以及其他跟公众利益有关的资讯的实体,它可以是传统的通讯社或网站等。

那么,如果一个普通市民建立了一个网站,在上面发布新闻资讯,他有资格把自己的作品拿去参赛吗?在普立兹奖的网站上,这是一个“FAQ”(常被问及的题目)。而普立兹奖告诉大家:“有可能,如果网站至少每周有更新,亦符合其他条件的话。但要有效地竞争,作品必须展示高水平。”换句话说,普立兹奖的做法也是将“新闻媒体”的定义尽量扩阔,但同时提醒大家,作品并未达至最高专业水平的话,请不要浪费时间参赛。

以上法律和新闻奖的例子,说明在不同的制度领域中,媒体都不应该再由科技平台来局限。另外,尽量扩阔“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定义,不单是因为要配合科技转变,亦是因为采纳广阔的定义才是最符合新闻自由、资讯自由,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等原则的做法。

不让网媒参与记者会 不符现实

回到采访权,一个政府部门或商业机构在举行记者招待会时,也的确要面对实际的运作问题,包括如何估算出席记者人数、安排会议室和其他细节、记者招待会中的秩序等。对谁是媒体和谁是记者有某种定义和限制,可能是必要的。但可行的方法其实很多,例如以有没有特定人员恒常地进行并发布第一手新闻报道来定义什么是“新闻机构”,而只要符合一个基本定义的新闻机构做了简单登记,就可出席记招。这只是一个随便提出的例子,细节自然可以进一步按实际情况思考。但可以肯定的是,一刀切地不让网媒参与,是非常不符现实的做法。

也许有人会问,现时一些网媒与政治组织有密切关系,他们的记者会否在记者招待会里捣乱?其实,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而且是颇为严重的话,主办记招的机构当然可以将搞事者赶离会场,甚至将其机构列入黑名单。但我们没有理由假定个别网媒一定会不守规矩,更没有理由因此剥夺所有网媒的采访权。

注:原文可见www.congress.gov/bill/113th-congress/senate-bill/987

作者是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作者授权刊登,原载于《明报》观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