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紀末的俄羅斯帝國,農村地區絶大多數強姦婦女兒童案件以開會調解告終——強姦者或者賠錢、或在受害者家做工償還。二十世紀初此類農村性侵案件通常移交法庭,農民嫌犯(尤其強姦兒童者)將被刑事處罰。

自亞歷山大二世皇帝進行改革後,政府加強了對農村性犯罪的調查力度(之前一般由地主對其農奴“調查”和“審判”)。警方開始逐年記錄平均案發數:1874~1883年約1.8千起,1884~1893年約3.1千起,1894~1905年約9.7千起。社會道德統計數據表明三十年間國內性犯罪數量增長了五倍多。

在十九世紀末,只有很小一部分強姦婦女案提交法院,所以警方的案件統計未必能夠準確反映客觀現實。儘管農村地區發生的強姦行為根本瞞不住人,但由於受害者——尤其未婚女性——大多選擇不聲張,當局反而不掌握情況。受害者之所以忍氣吞聲,主要是不想被村民指指點點,令全家聲譽受損。另外還有一個原因導致她們不主動報案:強姦控告要求進行醫學檢查,這種檢查當局看來司空尋常,但農婦們卻很畏懼。傳統觀念認為“女子張開大腿讓人看傷風敗俗”,而保守的民風恰恰“幫助”許多性犯罪不了了之。

不得不說,農村生活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滋長了強姦。農民家庭的日常習慣使得性觀念不再“遮遮掩掩”。通常,全家人無論男女老少都在一間木屋睡覺,子女難免“非自願”頻繁目睹父母的性行為。農村兒童參加各種喜慶,比如婚禮、聯歡,同樣會見證許多淫穢場面。炎熱的夏夜,青春期少男少女在土坯房或穀倉幽會,很容易把持不住發生點兒什麼。

如前所述,農村的實際情況是強姦婦女案甚少進入法庭審判。即便開庭,對農民罪犯的刑罰也比對市民罪犯的刑罰輕。例如1884年薩馬拉省布祖盧克斯基縣鄉村法院判決兩名強姦少女的罪犯賠償10盧布。少女的父母拿到賠償款,買了半桶伏特加酬謝法官。更多時候,村裡召開村民大會解決此類案件。尼古拉·科斯特洛夫公爵對托木斯克省習慣法頗有研究,據他觀察,強姦犯在村民大會上挨樹條抽打,且經常以被奸女子或其親屬同意和解而告終。

在俄羅斯農村,強姦未成年少女比強姦成年女性更遭人痛恨。但實踐表明強姦未成年的罪犯也並不總是被送上法庭。據1899年奧廖爾省民族學委員會通訊員的調查,“當未成年人被強姦後,父母或控告罪犯,或接受幾個盧布的賠償和解”。俄羅斯其他省份的資料亦證明調解結案是各地普遍做法。

此外,學者研究也佐證了農村強姦未成年人案件在訴訟前和解的現實。比如民族學家奧爾加·彼得洛芙娜·謝苗諾娃-田-尚斯卡婭在她的學術著作中舉過一例:某20歲的蘋果園守衛強姦13歲少女,少女母親選擇接受3盧布賠償了事。

以及,俄羅斯著名畫家瓦西里·馬克西莫夫曾言:1899年聖彼得堡省庫斯科沃村某年輕農民平素行為放蕩,強迫15歲孤女與己性交。孤女的姑媽未報案,讓該犯為她義務勞動一整年。1898年在雅羅斯拉夫爾省柳比姆斯基縣,方志學家兼記者А.巴羅夫報導稱某富農”Н.К.”強姦伺候他生活的農女安娜,此案未開庭,”Н.К.”給農女做了新外套和連衣裙,賠償其父母50盧布。

俄帝國農村性騷擾案件的統計同樣困難重重,因為沒有單獨記載此類案件的資料。而且相比強姦案,騷擾行為恐怕更加不會告到法院。所以我們試圖借助每年提交內政部的省內事故報表來填補空白。比如一份報表記載:1893年11月5日斯摩棱斯克省農民瓦西里·馬特維耶夫·卡拉布希金意圖姦污9歲農女阿芙多基婭·安德烈耶芙娜未遂,判處6年苦役。

20世紀初出現了許多農村地區針對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報導,以1912年為例:“5月12日沃羅涅日省奧斯特羅戈日斯基縣郊區,43歲農民舒利金姦污14歲農女瑪麗采娃”;“8月26日托博爾斯克省星期六村,47歲的阿法納西·波利揚諾夫遇見12歲農女瑪特廖娜·巴雷什尼科娃,將她拽至穀物乾燥室地窖,違背她的意願強制性交,剝奪了她的童貞”;“12月24日庫爾斯克省季姆斯基縣,亞科夫·波斯特尼科夫強暴11歲農女奧爾加·沙塔洛娃”。

隨著農村傳統秩序崩壞,部分農民攻擊性增加、犯罪興趣增長。與此同時,無力抵抗的兒童越來越頻繁遭受殘酷性暴力。某些情況下對強姦受害者的侵害伴隨著死亡威脅。例如:“1909年4月3日斯塔夫羅波爾省布拉格達爾念斯基縣,26歲農民彼得·德沃里亞德京在村邊牧場揮拳打倒11歲女童瑪麗亞·奧科羅科娃,威脅用刀殺死她,並與她性交,剝奪了她的童貞”。1910年6月4日斯塔夫羅波爾地方法院判處該犯6年苦役。

刑法規定姦污14歲以下少女者處以最嚴厲刑罰。根據1885年版《刑事處罰與改造法典》:“姦污未滿14歲少女,如果伴有暴力強迫,剝奪罪犯一切權利,服苦役10至12年”。

但由於傳統形式社會控制在農村失效,縱有嚴刑峻法也無力預防對未成年人的性侵害。1911年3月28日葉卡捷琳諾達爾地方法院判處26歲庫班州農民尼基福爾·弗拉岑科10年苦役。陪審員認定弗拉岑科“1910年7月13日進入農民薩瓦·馬克西緬科家中,將11歲女兒伊琳娜放在床上,用手帕緊緊纏繞她脖頸,違背她的意願強行交媾”。

1908年8月21日伊爾庫斯克地方法院以同樣罪名宣判了40歲的尤利安·沃亞科夫斯基,案卷顯示他1906年7月7日在博代博市與11歲農女伊麗莎白·庫利京娜“進行性行為”。1911年5月7日托博爾斯克地方法院判處本省米哈伊洛夫斯基村43歲的菲奧多羅夫·蘇沃洛夫6年流放苦役並剝奪一切權利,案卷顯示他1910年2月17日與10歲農女所羅門妮達·馬爾滕申科一起回家,後者僱傭他當保姆照顧自己表弟。菲奧多羅夫無視受害者反抗,與之“進行性行為”,剝奪了她的童貞。

侵害少女者並不一定是本地人,他們有時候會在遠離家鄉的地區尋找目標,希望這樣就能避免被抓。1909年10月30日庫班州9歲農女瓦西莉薩·博洛托娃被維亞特卡省28歲農民庫濟姆 ·波茲傑耶夫姦污,葉卡捷琳諾達爾地方法院判處其4年苦役,賠償受害者5盧布。1909年11月6日新切爾卡斯克地方法院判處奧廖爾省葉列茨基縣24歲農民雅科夫·吉洪諾夫有罪,因為他1909年6月26日在新切爾卡斯克的店舖劫持來買東西的7歲女童薇拉·扎波羅什采耶娃,將她帶進內室強姦。

許多作案者喜歡利用兒童的信任。例如1902年4月21日農民瓦西里·馬哈洛夫報警稱,他的5歲女兒被農民巴甫洛夫·穆雷金強行凌辱。據受害者描述,她和其他孩子玩耍時,同屋鄰居穆雷金走過來給了她4戈比,然後將她抱至閣樓,“用一個東西塞入她兩腿間”,並用手捂她嘴。

總之,二十世紀初登記、調查的農民社區和城市性犯罪案件層出不窮。內政部刑事統計資料顯示,俄羅斯帝國境內玷污女性名譽及性侵害案件從1909年的12662起增加到1913年的16195起,即四年增長了約四分之一。

究其原因,部分由於鄉村女性開始脫離父權制虛禮約束,強姦發生後勇於向警方報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也能被提交法庭審理(而非早前那樣村內調解)。隨著法律文化在農村地區的推廣,農民有了法制觀念,婦女個人自尊心增強,強姦犯與被害者私了的做法逐漸成為歷史。

資料來源:《“違背她的意願”:十九世末至二十世紀初農村地區強姦騷擾及其刑事追訴》(弗拉基米爾·別茲金) 《新歷史公報》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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