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香港十二公民被捕事件,「官派律師」現象引起國際社會廣泛關注。其實,這種低級惡劣的手段早已出現在內地的公民權利案件和政治異議案件當中。從「709大抓捕」到甄江華案,從長沙富能案到余文生案,從推特網友凌浩波 @52ling 案到端點星案,到處都有官派律師的身影。

端點星案陳玫的官派律師之一:南波

香港人和其他民主國家的人們,長期生活於法治健全的社會,沒有經歷過一黨獨裁、操縱司法的事,可能難以想像、難以理解所謂「官派律師」到底是怎麼回事。法律依據何在?他們會做什麼?他們不做什麼?他們的目的是什麼?他們與普通的辯護律師有何異同?

我作為端點星案陳玫的親屬,過去幾個月一直在與官派律師鬥智鬥勇,因此閱讀了一些相關材料。我將試著解答有關官派律師現象的一些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大家理解,也請各位網友指正、補充。

「官派律師」是一種通俗說法,實際上指的是在公民權利案件和政治異議案件當中,中共政府以所謂「法律援助律師」(Legal Aid Lawyer)的名義,以欺騙或強迫的方式,指派給當事人的律師。其主要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

「官派律師」這個說法早已有之,但中共政府一向不承認有所謂「官派律師」,甚至在2017年由全國律師協會聲明:「反對給律師亂貼『官派律師』『死磕律師』標籤」。

全國律師協會發言人說:「每一位律師執行的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都是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中的一員,從這個意義上來說,33萬中國律師都是體制內的律師,根本不存在所謂體制外的律師之說。」https://news.china.com/news100/11038989/20170905/31287468.html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9-01/24/nw.D110000renmrb_20190124_1-13.htm

所有參與配合中共迫害人權的官派律師,都是以所謂「法律援助律師」面目出現的。我們不否認,在一些不涉及公民權利或政治異議的案件當中,有些當事人由於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確實需要申請法律援助律師,那些法律援助律師也確實有可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但是,在涉及公民權利、政治異議的案件當中,這些所謂「法律援助律師」絕對不是來維護當事人權利的,而是配合中共政府迫害人權的。因此,為了名實相符,我們不以「法律援助律師」稱呼他們,而是使用「官派律師」(Government-assigned Lawyer)這一約定俗成的名稱,以便與真正的法律援助律師區分。

以「法律援助」之名,行迫害人權之實,這正是中共政權「好話說盡、壞事做絕」(亦即謊言與暴力)這一本質的具體表現。以法律援助之名來迫害人權,具有極大迷惑性,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國號具有極大迷惑性一樣。

以下我將從七個方面對比「官派律師」和真正的辯護律師之間的區別,幫助大家更好地認識官派律師這一做法的險惡用心和危害,以及爭取辯護權的重要性。

(一)【辯護律師】由當事人或家屬自願委託,【官派律師】由中共政府強行指派。

一般是在公安或國安偵察階段指派,也可能在檢察院或法院階段指派。當局欺騙或強迫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並由法律援助中心(一般隸屬司法局)同意和派出律師。

當事人失去人身自由且隨時面臨酷刑威脅的情況下,便不得不答應申請法律援助,這就是中共政府對外所說的「某人自願申請法律援助」。 「709大抓捕」當中的王全璋律師當時嚴辭拒絕官派律師,這也是他遭受酷刑的原因之一。我們懷疑,長沙富能案、端點星案的官派律師,就是在威脅之下被迫申請的。

當局有時還會威脅家屬,要求家屬解聘律師,以便當局強行指派官派律師 。推特網友凌浩波案當中,其父親就被迫解除了原有律師。後來官派律師配合官方表演,凌浩波被秘密審判。

(二)【辯護律師】會公開委託代理關係,【官派律師】則經常隱瞞委託代理關係,秘密代理案件。

近期發生的案件中,最典型的即是長沙富能案的官派律師,他們從未聯繫當事人家屬,更談不上溝通案情。此案三人於九月初被秘密開庭審判,但家屬至今仍然不能確切得知官派律師是誰,只能從一些蛛絲馬跡推測。

(三)【辯護律師】積極維護當事人權利,做無罪辯護。 (因為都是公民權利和政治異議案件。)【官派律師】霸占律師名額,配合官方表演,將當事人定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每名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多只能委託兩名辯護人。為了阻止辯護律師介入案件,中共政府一定會派出兩名官派律師,霸占律師名額。

官派律師進入案件,不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利,而是為了配合中共當局演出一場所謂「公平公正」的鬧劇。中共不想讓人說它不講道理、不講法律,所以需要官派律師這樣的遮羞布來配合表演,這種表演與全國人大、全國政協這樣的所謂「民主」表演並無不同。

或問:此類案件,中共當局早就拍板定性,罪名與刑期也不是檢察院和法院所能決定。就算沒有官派律師,就算辯護律師能夠出庭辯護,也並不會改變判決結果呀?

答曰:的確,改變判決結果的希望很渺茫。比如維吾爾學者伊利哈木案當中,儘管有律師 @liu_xiaoyuan 出庭做無罪辯護,仍然未能改變判決結果。但是,辯護律師參與案件的意義,不僅僅在於法庭現場的辯護(雖然這是最重要的)。還在於讓案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及時公開,讓關心案件的各界人士及時了解案情,讓親朋好友和當事人之間的信息通暢傳遞。而這些,都是官派律師不會做的。下文詳述。

(四)【辯護律師】會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及時向家屬、媒體和社會各界公開案情信息以及當事人近況。 【官派律師】只會躲躲藏藏,根本不會披露這些信息,使案件進入實質上的黑箱操作。

端點星案當中,官派律師甚至拒絕向家屬告知辦案檢察官姓名,也拒絕告知案件詳情。

(五)【辯護律師】會主動聯繫家屬,告知案情。 【官派律師】則經常躲避家屬,拒絕告知案情。

端點星案當中,官派律師始終拒絕告知其手機號碼,而只用律所座機電話聯繫家屬,使得家屬無法隨時與他們聯繫,無法及時溝通案情。

長沙富能案當中的官派律師更加惡劣,自始至終,完全不與家屬聯繫。當家屬 @MindyShi227 通過蛛絲馬跡發現官派律師身份並上門追問時,還遭到官派律師同事的威脅、欺侮與謾罵。

(六)【辯護律師】幫助家屬和當事人之間傳遞法律未禁止傳遞的信息。【官派律師】拒絕幫助家屬和當事人之間傳遞信息,或有選擇性地傳遞信息。

這種選擇性,並非根據法律規定來判斷是否能夠傳遞,而是根據其迫害當事人的辦案需求來判斷。比如家人想對當事人說「我相信你無罪」,官派律師就不會幫忙傳遞。

向關押當中的人傳遞足夠多的有效信息,非常非常重要。他們與外界完全隔絕,全靠律師與外界溝通。如果律師能夠把外界的關心、關注和支持帶給他們,即便他們不能馬上獲釋,也不會感覺到被孤立被放棄,而會更有信心。相反,如果律師拒絕向他們傳遞外界的關心與支持,會讓他們越來越陷入心理困境。

(七)【辯護律師】會幫助家屬和當事人,鼓勵和支持他們。【官派律師】則經常欺騙、侮辱甚至威脅家屬和當事人。

端點星案官派律師屢次欺騙家屬,比如以疫情為由拖延會見,實際上北京在疫情期間並未中止看守所會見。

長沙富能案官派律師更是在年幼孩童面前謾罵、侮辱和威脅家屬 @MindyShi227 .

綜上所述,官派律師就是中共當局的走狗,他們參與案件的目的不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利,而是為了配合中共當局進行欺世表演,為了配合公檢法機關將案件黑箱操作,為了將公民權利案件、政治異議案件的當事人定罪關押。

或問:若辯護律師代理案件,不能幫助當事人獲釋或減輕刑罰,若官派律師代理案件不一定會增加當事人的刑罰。那麼還有必要拒絕官派律師嗎?

答曰:當然有必要。前文說過,即使辯護律師不能幫助當事人減輕刑罰,但至少可以避免案件被黑箱操作。讓案件公開透明,本身就很重要。

「官派律師」現象正在以我們看得見的速度和頻率增加,正在成為中共政權壓制公民權利、打擊異議人士的常用手段,希望國際組織和國際媒體能夠持續關注這個現象,並一起努力阻止情況變得更糟。無權力者能夠打出的牌很少,但我們總要去嘗試,我們沒有選擇。

本文作者陳純一,係端點星案陳玫的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