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政府終於召開記招解釋沙中線工程造假事件的最新進展,運房局局長稱『港鐵上月提交的紅磡站連續牆圖則報告,與屋宇署同意的圖則不相符,嚴重偏差,明顯前後矛盾,而多番追問港鐵亦未能作合理解釋,當局認為事態嚴重,必須及早向公眾公布。他又說,已將相關資料轉交警方及獨立調查委員會跟進。 』

所指的與圖紙不符是對比港鐵7月13日提交的圖則與6月15日報告所提及的螺絲頭數量少約2000個,原因涉及未經屋宇署批准修改圖則如圖1所示:

1 前後圖紙不一樣

 然而,政府在處理這宗造假案的手法非常奇怪,有違常理和法律。首先,如果需要有人為造假事件問政治責落台,首推運房局局長本人,因為運房局局長是政治問責官員負責鐵路事宜,責無旁貸。但他不但未有問責辭職,今日反而高調宣佈政府要求 港鐵立即解除相關管理人員職務!

須知港鐵的相關管理人員並非公務員,更非局長下屬,而政府與港鐵就沙中線工程只不過是合約關係,即所謂的委託協議,負責代表政府管理工程。政府理應根據合約條款處理,怎會下令解除相關管理人員職務?是否越俎代庖(越權 ultra vires),或是向港鐵脅迫施壓 (duress)?

事實上,就委託協議中項目監控及檢驗方面,第17.1(A)條文列明,倘工程涉及重大影響,必須向政府通報。而今日記招中政府官員承認有人擅自更改圖則,事態嚴重,既然港鐵沒有根據協議就嚴重事故向政府通報,政府今日的處理辦法應該分為兩方面,民事方面可根據合約條款向港鐵追究,刑事方面可向相關執法部門舉報,但前者完全沒有提及,後者只稱向警方提交資料。

沙中線委託協議是2012年5月29日政府與港鐵簽訂的,政府需向港鐵支付項目管理費用合共78.93億港元。過去多年即使超支延期和造假不斷,政府仍然每年支付港鐵管理費,包括2017年度的9.92億港元;2016年的9.79億和2015年的9.13億。

倘政府認為港鐵監管不力,可根據協議提出索償,委託協議當中的條文列明索償金額上限為79億港元,即係港鐵只賺不賠!而多宗造假事件相信香港市民的實際損失金額應該遠超上述可索償金額的上限。

刑事調查方面,除了報警或廉署外,由於事件涉及建築物條例,屋宇署作為相關的執法部門,建築事務監督可根據法例權力向有關人員進行紀律聆訊,最高刑罰可包括監禁;亦可以進入地盤展開調查,如果有合理懷疑地盤有安全隱患,可向法庭申請宣布成為危樓及強制停工等。

由於施工未有根據批准圖則施工,即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條,現有工程已屬僭建。而由於建築事務監督的酌情權不包括豁免第14條的違反,換言之,該項工程已不可能透過修補或加固工程來解決,而必須拆卸重建,情況與其他僭建物一樣。因此,現時的情況已不是建築物是否安全的問題,而是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條的規定,必須依法執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