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紅媒遊行

在問這個問題前,要先了解到,什麼是言論自由,保障言論自由的意義又是什麼?

 什麼是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一種基本人權,意指公民可以按照個人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權利,在《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第19條均明言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1][2]

回頭來看台灣,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曾對言論自由作出解釋來看,國家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不外乎是,「反映公意強化民主,透過資訊流通增進社會發展、自我實現,以及追求真理並且監督各種政治活動等」[3][4][5],也就是說,社會上存在著不同的聲音,對於整體社會發展是有正向影響。 

而就台灣現狀來說,統戰也並非假議題,自然有一派人士認為需要限制統戰言論的散佈,認為言論自由中並不能包含統戰言論,應該立法禁止統戰言論的存在,這與言論自由的內涵是有衝突的,按照上述定義來看,「統戰言論」也屬於社會上的另外一種聲音,應該予以接受並且保障才對。

所以,如果加以限制,是不是在限縮言論自由?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看言論自由與民主制度的關係。


 民主與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與民主關係其實是非常密切的,民主制度可說是言論自由的載體,美國哲學家Alexander Meiklejohn認為,民主概念就是人民自治,對於民主制度的運作,人民擁有「知」的權力非常重要,而為了使選民有適當的知識和資訊,訊息和思想的流動必須沒有任何限制,如果當權者能透過扼殺評論、箝制訊息來控制,那民主的理想也就不再真實,這也是為什麼獨裁國家基本上沒有言論自由[6]

從解嚴開始算,台灣民主化大約三十年,言論自由的開放及保障突飛猛進,而台灣內部想向中國靠攏的聲音也從沒間斷,不僅手法日漸新穎,步伐也日漸逼近,例如:五星旗插在台灣街道上飄揚、鼓吹中國對台進行武力侵犯、宣傳簽署一國兩制協議、甚至是中國官方利用資訊戰手段,對台灣選舉進行大規模的影響。

上述這些情形在台灣不斷上演,而且甚囂塵上,台灣面對這種特殊的政治環境,是否有足夠充分的理由去主張,為了保衛民主政體的存在,需要進行某種程度的言論限制呢?答案是有,而且案例就在德國。


 防衛性民主

德國學者Karl Loewenstein在1937提出防衛性民主的概念,防衛性民主又稱戰鬥性民主[7],他鑒於當時法西斯主義盛行,且濫用民主之保障來回頭摧毀民主制度,希特勒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在威瑪共和時期利用了授權法,將德國變為獨裁政體,甚至引發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因此,Karl Loewenstein主張民主制度本身應具有「戰鬥性」來對抗獨裁[8]

在兩德合併之後,德國承襲了防衛性民主的概念,在德國基本法中明列若干條法律來保護民主制度,在德國基本法第21條第2項中規定,「政黨依其目的及其黨員之行為,意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或意圖危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之存在者,為違憲。」應該由德國憲法法院裁判解散,在2017一個案例中,德國參議院就申請對「德意志國家民主黨」宣告違憲,因為這黨提倡廢除代議制度、公開崇拜納粹領導人等許多明顯危害到德國的民主自由體制之言論。

從上述可知,意圖破壞民主政體,散播推翻民主的言論是得以加以限制,言論自由並不是無限上綱,試圖顛覆國家憲政體制,是極其嚴重的行為,且並不能受到民主自由的保護。

德國國家民主黨(Nation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旗幟


 現實阻礙

在「德意志國家民主黨」違憲的判例中,此政黨並沒有被判例解散,原因並不是認為顛覆民主制度沒有錯誤,而是此黨並沒有實質影響力,在國會中並沒有半個席次,使得「意圖」這個法律要件不成立才無須解散。

就台灣釋憲案例來看,在民國97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4號解釋中指出,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已經違憲,此項解釋讓人民團體組織與活動主張分裂國土的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反而獲得更具體的保障。

 2019年的台灣已成為言論自由高度開放的社會,好處是大家都能暢所欲言,但也存在許多不同的意識形態,比起德國,我們並沒有如此高度的國家認同,卻擁有與德國一樣的困難:如何判定何為「危害」,或是,要如何定義出誰是「民主的敵人」?甚至連何謂統戰言論都各執己見,若貿然立法限制言論自由,勢必會引發更大的社會反彈。

在釋憲第644號解釋協同意見中表示[9],目前台灣應採取美國「明顯與立即危險」原則,也就是如果對方沒有明顯與立即的危害,並不能在事前就受到審查,但今非昔比,十年前的政治環境並不比現在嚴苛,台灣或許可以藉此思考言論自由的重要,認識防衛性民主概念,進而加強保護民主體制的心態。

所以,統戰言論究竟是不是言論自由的範圍內? 我的答案是「不是」,我們有充分的理由與環境去限制,但現實社會還沒準備好而已。而就目前來看,代理人法案、假新聞管制等立法,透過資訊接露的方式讓民眾有更多公開的資訊判別,或許才是更可行的一步,而這些法案要如何拿捏力度,不侵犯隱私、不成為麥卡錫主義,如何在開放及限制中找到平衡,又是另外一個課題了。

預備線。自己拍的照片


[1] Nigel Warburton. Free Speech: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04-22 [2013-02-08]. ISBN 978-0-19-923235-2.
[2] Article 19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adopted and opened for signature, ratification and accession by UN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2200A (XXI) of 16 December 1966, entry into force 23 March 1976
[3] 釋字第364號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364  
[4] 釋字第414 號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14  
[5] 釋字第509 號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09  
[6] Marlin, Randal. Propaganda and the Ethics of Persuasion. Broadview Press. 2002: 226–227. ISBN 1-55111-376-7. ISBN 978-1551113760.
[7] Loewenstein, Karl. Militant Democracy and Fundamental Rights, I.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37, 31 (3): 417–432. ISSN 0003-0554. doi:10.2307/1948164.
[8]  Andras Sajo. From Militant Democracy to the Preventive State?. Cardozo law review. 2006, (27): 2225-2294.
[9] 釋字第644號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