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有部漫畫改編電影「小丑」,其中情節是這樣的:當人們看到小丑殺害上層階級,心中壓抑的能量就這麼被釋放了。也許同樣出於在社會底層掙扎,想要讓自己與他人平等,又渴望勝過他人的微妙心態,各方人們迅速凝聚,並以小丑形象作為「外包裝」,輕易用「正義」為號召,堂而皇之地走上街頭,想要推翻秩序與公權力,把各種對世間的反感形諸表面。

國內外有許多評論擔心《小丑》這部電影,可能會引發相似際遇之人的感同身受,進而帶動模仿效應,破壞社會秩序,連當時部分首映播出的外國戲院也都戒備森嚴。這樣的共感論不無道理,劇情多少會觸動我們生命經驗的共鳴,但更應注意的是,別忽略了《小丑》這部電影主要想傳達的訊息。

那就是,我們該正視,民主法治是否能承接所有有需要的人?如果我們錯看這件事,只把這部電影扣上破壞公安責任的大帽子,只想著對抗所謂壞人,卻不進一步打造任何有利於將來的制度,那我們是否又走回「不解決問題,只解決被問題困住的人」的老路呢?

隨著小丑的人格升起,他翩然起舞的姿態,反映了如果問題本身沒有徹底改善,是否形同默許不義改用不同形式,在大城市裡繼續蔓延?正因如此,以下就針對十個民主法治的重大事件,一起透過相關背景爬梳與爭點討論,展望明年吧!

私刑正義到底制裁了誰?

今年1月14號的時候,新北市蘆洲區發生虐打妻兒案件。一名42歲林姓男子因小孩幫忙買的肉圓沒有加辣,而對小孩施暴,妻子阻止也被勒喉拖行。虐打影片於網上瘋傳而引起民眾憤怒,更有人一邊直播、一邊在姓林男子門外煮辣椒鍋,聲稱「一次請你(施暴者)吃個夠」。如此行徑與口耳相傳,引發民眾聚眾示威包圍林姓男子住所,甚至要脅私刑制裁。


艾力・賀佛爾(Eric Hoffer)曾在《狂熱份子:群眾運動聖經》中描述類似的現象:在所有團結的催化劑中,最容易理解的就是仇恨。仇恨可以把人從他的自我快速捲走,使他忘記自己的幸福和前途,不去妒忌他人也不會只顧自己。他會變成一顆匿名的粒子,渴望與同類匯聚,形成一個發光發熱的群體。

然而,我們既選擇了法治社會,選擇了安穩秩序優先,就表示選擇了相互忍讓與磨合的社會。除非對方當場造成你的具體侵害,且有即時排除的迫切需求,否則我們早已把制裁權讓渡給第三方的公權力,該依照固定的法律標準執行。如果人們不信任法律,認為法律保障不了自己就堂而號召私刑,這種作為無疑如西方俗諺:在倒掉骯髒的洗澡水的同時,一併把嬰兒給一起倒掉了。

因此,我們若真心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家暴,何不將力氣用在認識現行法律是否足以支持弱勢遠離壓迫?接下來,無論是單純發文表示對既有制度的不滿、出錢出力聲援相關友善團體,或進一步草擬未來改善的策略並將其轉化成法律語言,試著串聯組織,與修法的機關對話,都是我們在盛怒的制裁外,更明智的選項。

同婚專法後的侶途將掛滿彩虹?

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用釋字第748號宣告民法不讓同性戀者結婚的規定違憲,命相關機關要在解釋公布日起兩年內修法或立法,才能平等保障同性伴侶的婚姻自由。

2018年初,反同團體為了防止同婚進入民法體系,提出三項公投,多方限制同婚發展。挾著強大的組織動員,這波公投取得了六成以上的得票率,並全數獲得通過,賦予行政院提出法律修正案,立法院定期完成審議的種種義務。

既然公投確認了制定專法的方向,立法院趕在立法時限前,在5月17日通過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並定於同月24日正式生效。通過之際,立院外3萬多名的同婚支持者爆出如雷掌聲,不少同性伴侶相擁而泣;也許這結局不夠完美,但也意味著從生效日起,年滿18歲的台灣同性伴侶終究可以依法前往戶政機構登記結婚。

同一時間,反對同婚的「下一代幸福聯盟」則痛斥立院罔顧民意,台灣民主已死,並將號召民眾在2020年大選,「下架」違背民意的立委與總統。面對風雨欲來,行政院也隨即發布釋字748號懶人包,除了解釋此次立法的主要內容外,也對不實謠言進行闢謠。

婚姻平權作為同志運動長期奮鬥的象徵,凸顯出同志人權運動與各方勢力的競逐,將會一直持續下去。而同婚之路的演進,簡單來說,就是把同志進入家庭的訴求,向社會尋求支持,並透過公權力予以承認,走向制度化的一系列過程。

當世界各國媒體紛紛盛讚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臺灣同志權益發展,似乎隨著婚姻平權的達成,跌跌撞撞也來到階段性高峰。同婚對於台灣社會與文化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勢將成為未來各界關心的重要議題。

但如同台灣人權協會早在2001年的《台灣人權報告》,由王蘋執筆《同志人權登上國家檯面》章節指出:「同志社群中結伴生活的並不在少數,但同志們仍處在不友善的大環境中,首當其衝面對的還是整體社會接受的問題,大多同志甚至沒有對其家人、朋友出櫃」,並認為「同志在臺灣最基本的權益應是免於歧視的生存和就學、工作,遑論結婚和生子。」

對於法律若不觸及同志所受各種不平等的差別待遇,只在意家庭權益一事,「形同無視臺灣社會具體存在的同性戀歧視,彷彿組織家庭與收養子女就是臺灣同志人權追求的全部」。同時,是否能將反歧視法制擴展至工作與教育以外的其他領域,使同志在各層面都能享有平等權益,可望是未來同志人權發展的下一步。

國中生勇敢突破特別權力關係!

早期談到校園裡的師生互動,會發現「上命下從的方式」非常強烈。這其實可從19世紀的歐洲談起,在當時君主立憲的政府體制下,貴族為了讓君王進一步面對「被法令管制」的現實,於是允許君王保留一片可以任意指揮所屬成員,不受任何管制的空間。

台灣民主化後,這理論不僅沒有消失,更在1930年左右,由我國司法院透過相關命令所引進,並經由行政法院反覆援引類似概念,逐漸深入政府與人心。簡單說,在特定群體之中,像是公務員、學生、受刑人等,人民必須高度服從上位者的權力,就算碰到委屈,也無法輕易得到救濟。

但二戰後,世界各國致力讓「法治國家的陽光」撒向每一個權力所到之處,本理論的排斥,已是大勢所趨。在台灣,這樣的逆轉,則有賴各方人士不斷聲請大法官解釋,逐一在不同案例突破─只是一路走來,仍呈現大法官說多少,行政法院開放多少的狀態。

2014年1月,傅同學則是新竹市的國中生。因為病假無法參加學期評量,卻在補考的時候,分數被了打7折計算,在循序提起救濟之後,各級法院又一致搬出釋字第382號解釋,認定學生並不能針對成績評量提起訴訟,也讓傅同學下定決心聲請解釋,主張釋字第382號妨礙訴訟權的行使。

今年10月25日,大法官作出司法院第784號釋字表示:各級學生的訴訟權都受到憲法第16條保障,因此不管是什麼權利受到侵害,都應該讓其依循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不因學生身分而有所不同。換句話說,大法官認為:學校對學生所作的各種措施,就算沒有侵害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也有侵害其他權利的可能。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提起訴訟、尋求保障的意旨,就應該允許學生依法提起訴訟,並無特別限制的必要,也就針對釋字第382解釋限制訴訟的部分予以修正。

本號釋字出現後,許多教育界評論擔憂:「管教變成侵害權利?」、「學生可以告老師?要一直跑法院?」這樣的說法,可能須注意大法官只是透過這號解釋把過度限制起訴的解釋,適度修正為」、「是否以後都符合人權的運作方式而已。

「身為一個法治國家底下的人民,當我們權利受損時,卻沒有一個管道去救濟,這是一件非常糟糕的事情」聲請人傅同學在接受訪問的時候這樣說道。本號解釋不是老師的敵人,它只是提醒我們該回顧校園內的管理措施,是否有同時顧慮法治的精神?是否舉著維持校園秩序的大旗,肆無忌憚地進行管教,忽略了學生也是享有基本權利的主體?

簡單講,如果校方的管教合乎法治,學生也不致濫訴,法院也會依法防堵。因此,未來的關心重點之一,應該就是如何讓第一線的老師習法知法,認知到對自身管理方式是否會觸犯到法律界線,營造友善多元的校園環境,而不是千方百計防堵學生學習擁抱並守護自身權利。 

韓粉效應是省思民主運作的契機?

今年7月,韓國瑜市長在新竹造勢的時候出現一名「凍未條姊」,浮誇表情加上振臂疾呼的手勢,受訪時大喊:「因為我是鋼鐵韓粉,我愛韓國瑜,韓國瑜為我們人民服務這麼好,可是後面那個居然…我受不了了,我比他還受不了,韓國瑜做得這麼辛苦,為什麼要抹黑他?喔氣氣氣氣氣!」這個受訪片段在網路瘋傳,引發正反兩極評論,不過凍未條姊很做自己,他說每天都心疼韓國瑜到掉眼淚,不在乎被批評。

這就是從去年地方大選記公投以來,許多臺灣人所共同經歷的「韓流」效應。這也反映不少人對政治議題的表達方式:很多時候,他們只是在反覆表達當下的不滿;而眾人的情緒集結,就是當今輿論的主要成分。其特徵就是反菁英、反多元主義,只有他們代表人民。其作法就是視自己為唯一正統,對待政治對手猶如敵人。這也是為什麼身旁的親友,平時起居正常,到了特定政治人物的造勢場合,卻變得格外瘋狂,喪失本來面目,連當場下大雨也不怕? 

古斯塔夫.勒龐在《烏合之眾》這本書提到:不管每個人的生活方式、職業、品格、智力相不相近,當個體舉在一起形成群眾,他們就獲得某種集體意識,這讓他感受、思考、行為模式,得和個人獨處時的感受、思考、行為模式大不相同,個人的個體性都被削弱了。


我們之所以關心這樣的現象,是因為我們擔心社會的隔閡日與日增,如果沒有辦法彼此對話、溝通,又該如何在民主政治的種種機制中,撇開有心人士的操弄,一起營造共同的美好未來呢?

而從社會心理學的觀點來看,我們對群體又分成親近的內群體,跟欠缺認同感的外群體。因為已建立認同,所以擁有羈絆,也就是說登高一呼的人,就算隨便吹牛皮(例如粉身碎骨云云),都不會引發在場群眾的反感,反而備受鼓舞,開始大力呼喊口號或揮舞旗幟。相對來說,那些既定立場的人,對於外團體的族群,因為缺乏其他聯繫因素(血緣、工作場合等),若只是在網路上短兵相接,也只會保持偏見,做出憎惡的反應,吐出「你是不是1450」之類的話。

這是用一種情緒直觀的方式,來過濾事實,以保護自己切身相關的事物。因此,在群體極化的當代,比起花時間在某論壇氣噗噗互相指責彼此不是,落入無止盡的對立循環;如果可能,也許可趁身旁親友與政治團體隔離落單的時候,用親情呼喚,做個別談話,讓他幽幽清醒,成功機率說不定還比較高。換言之,如果覺得對方讓妳困擾,就純粹施以反唇相譏,那麼也形同在他人的情緒傷口上灑鹽,造成難以更進一步建立對話。

所以,如果這就是「世代/族群」間談話無法延續的發展原理,我們是否應該更加謹慎公共議題的對話方式,從語氣接引開始做起,以免失控的對立,被不肖政治人物在未來其他選舉路上撿去騙人氣,像是「勿忘世上苦人多」之類的話語,形成特定人士好會「接地氣」的想像,破壞我們本來對於民主政治多元交流的期待。

公投法修正是否影響民主參與的品質?

立法院於今年6月17號三讀修正通過公投法部分條文,最大亮點之一就是明定公投日為8月第4個星期六,有需要的話自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辦一次,就是不再公投綁大選,讓公投與大選脫鉤。

如同新頭殼報導:「院會發言階段,國民黨團批評,若公投不與大選綁定,公投通過的機率太低,去年九合一大選綁公投的亂象可靠技術解決,但若公投變得更嚴格,等同把好不容易才爭取開放的鳥籠公投關回鐵籠。」

然而這樣的脫鉤模式,卻也搭配連署書查對時間的拉長(從30天改成60天),公投案公告期的提早(從投票日的28日前,修正為投票日的90日前),修正條文更規定相關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必須要在45天內提出意見書。總的來看,陳方隅於「公投法修法:公投不綁大選,就是民主送終嗎?」即表示:都是嘗試拉長公投議案的討論期間,並延長檢核時間,以有效查對連署名冊是否真實。這些補強在於維繫良好的公共討論與投票品質,與剝奪直接民權實無相關。

至於去年公投不斷發生的「死人連署」現象,修正草案本來規定未來連署時需附身分證影本,以防偽造;不過,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在協商前已表示,不再堅持公投連署需附身分證影本,並提附帶決議,希望中選會儘速完成資安測試後,實施全國性公投電子連署。 

放眼未來,下一次修法重點應該是如何建立在公投前營造真正有效的公民審議,避免讓公投成為特定人士團體或政客的工具。如同公法學者Udo Di Fabio所評價的:直接民主,要說它是激情煽動者的犒賞,不如說是一種帶著某種副作用的解藥

也誠如學者林佳和在「公投法補破網:直接民主不是強勢者優雅的欺凌工具」一文指出:「在審議民主之浪潮下,一個完善的公投制度,應思考如何融入,包括在審議階段的多方聽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與其他第三人的充分審議,乃至於連署成案後到公投前之宣傳,都應引入審議或至少參考其內涵而導入某些必要措施,例如公共資源支撐之資訊傳遞或辯論。

如同台灣1124公投一般,在極短暫的時間內,在連題目都弄不清楚、讀不懂或不知其利弊得失與影響的情況下,一次性對數量如此之多的提案做出政治決定,加上某些倡議者不斷的製造虛偽、恐嚇、曚騙或誤導式言詞的推波助瀾,只能說天佑台灣,民主懸崖一線間。」 

在人權團體及環保團體呼籲公投法應謹慎修法的記者會上,學者黃嵩立深切說明到:公投結果就像是個人偏好的加總,偏好加總形成的政策就算代表著許多人的想法,卻也因為二分法的計算方式,無法產生細緻多元的結論。而許多行為科學都顯示,有限的注意力與先入為主的觀念,還有擁抱同溫層的心理,都讓人們很難開放心胸進行審議,也讓直接民主在這個後真相的年代,更容易受政治操作影響,這都是我們在資訊科技時代下運作直接民主時所必須注意的風險。

虛假訊息管制是必要的嗎?

今年初的3月8日,中天新聞《大政治大爆卦》節目播出「大陸不買了 柚農陳大哥:文旦丟在水庫超過200萬噸」標題等內容,遭NCC於10日決議以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項第4款規定,決定開罰。NCC發言人翁柏宗表示,該節目傳播錯誤農產訊息,且內容具有直播、採訪、報導等特性,在未經事實查證的前提下,影響農產交易秩序,損及農民收入等公共利益,所以裁罰新台幣100萬元。

虛假訊息方興未艾,年底的三場總統政見發表會上,韓國瑜市長多次稱今年會有4萬家公司倒閉,可能有40萬勞工失業一事,經濟部即於12月2日澄清:今年公司解散數增加,是為了防制洗錢,所以請包括高市府在內的地方政府加強清查後,命令轄內超過6個月以上未營業公司,以及沒有稅籍的「殭屍公司」解散;殭屍公司沒有勞工,因此不會讓任何勞工失業。事實上,今年4月,高雄市經發局也曾針對公司解散數上升說明,是配合中央解散未營業公司的政策。

如果說,言論自由的功能之一,是希望透過意見交流,形成輿論,促成公共利益。換言之,公共利益的促成,不僅需在議題上提出論理與證據,有時更植基於不同價值觀的互相交換,才能有機會進一步的融合成長。

因此,言論自由並非無敵王牌,在偏頗資訊或分化意識流竄的今日,意見群體極化的問题,愈發強烈,且有正視之必要。換言之,政府根據政局的發展,不排除依照憲法比例原則的精神,取得重新調整言論自由市場的正當性。譬如限制特定爭議言論的主張,或令媒體開放時段(媒體近用),以利不同意見進行對話。

像是為避免虛假訊息影響選舉正常運作,今年5月,行政院院會即通過有關選罷法的修正草案,明定參選人對不實選舉廣告可聲請強制下架,法院須在三天內裁定;若裁定後業者不下架,最高可罰二百萬元,且可連續處罰。

然而如同美國Holmes前大法官所言:當人們堅信自己所說的是正確的,想要鎮壓不同的意見是很合於邏輯的。而危機狀態時所衍生的集體恐慌心態,不免放大了人民對國家安全受到威脅的想像,因此為了避免言論受到過度箝制,適度的違憲審查,是不能輕易放棄的。

流轉在兩岸難以切割的歷史,國內派系的分分合合,國際局勢的詭譎多變,國內外經驗都指引了一些方向,讓我們在「避免民主失靈」和「避免過度箝制言論」這兩個載浮載沉的議題之間,持續掙扎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