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補充所謂正統教義的問題。科因回應「打稻草人」的質疑,引用社會調查,證明他批評的是主流的教義。類似的爭議還有「耶穌版」。


基督教每逢有人做了醜事、壞事,總有信徒說:「耶穌(的教導)不是這樣的。」還有信徒問:「為什麼耶穌帶來愛?基督教卻帶來仇恨?」反正壞事都不關耶穌的事。然而,耶穌是怎樣的?「真正」的教導又是什麼?這裡撇開民調,從另一個角度來討論。

例如:美國的研究顯示,信仰越虔誠,反非法移民的比例越高。反而不信的人,更能設身處地,同情他們。於是有些信徒說:「耶穌的教導不是這樣的。」仇敵,耶穌尚且教人去愛,當然會包容弱勢的非法移民。這樣想的信徒,有些只是為了護教,有些卻是良心未泯的反省。問題是:耶穌是這樣的嗎?天曉得!

絕大部分信徒心目中的耶穌形象是包了糖衣的。當然,有些經文本來就甜,但是「嗆」的也許更多。Avalos(2007: ch. 1)有個小節就叫〈糖衣耶穌〉(sugarcoating Jesus),很有意思。他重點討論了〈路加福音〉第14章第26節:

Whoever comes to me and does not hate father and mother, wife and children, brothers and sisters, yes, and even life itself, cannot be my disciple.(NRSV)  

NRSV版譯出了hate,是正確的。但是有些英文版把原文表示「恨A」的字,翻譯成「愛B過於愛A」。和合本也一樣,但附注:

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愛我勝過愛(愛我勝過愛:原文是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

表面上的根據是〈馬太福音〉 第10章第37節:

愛父母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愛兒女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和合本) 

問題是:如果兩句話可以互注,那為什麼不是把「愛B過於愛A」改成「恨A」呢?換言之,為什麼不對照〈路加福音〉,把〈馬太福音〉那節改譯成這樣呢?

不恨父母的,不配作我的門徒;不恨兒女的,不配作我的門徒;

因為譯經的人不喜歡「恨A」。Avalos從原文字義、《聖經》其他用例、《新約》成書等各方面分析,明白指出:「恨」就是「恨」,「恨」不是減輕的「愛」。「糖衣經文」固然迷惑了那些看重「愛」的信徒,糖衣經文本身就是看重「愛」的結果。

再看一個例子:耶穌不但教彼得要饒恕人「七十個七次」(太18:22),臨死在十架上還說「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太23:34)所以基督徒都感動不已;「人子多麼寛大,神的愛多麼偉大啊!」另一方面,耶穌看見聖殿裡有人做生意,「就拿繩子做成鞭子,把牛羊都趕出殿去,倒出兌換銀錢之人的銀錢,推翻他們的桌子」(約2:15)。雖說發脾氣是出於義憤,畢竟有失身分。而且大有壞榜樣之嫌:不是說要饒恕七十個七次嗎?但是基督徒會「靈巧像蛇」地心理調適:七十個七次咧!赦免他們咧!人子多麼寛大,神的愛多麼偉大啊!

教人温柔有福的耶穌,也是「怒目」的耶穌;教人不要憂慮衣食的耶穌,也是叫人「沒有刀的要賣衣服買刀」的耶穌;教人「愛人如己」的耶穌,也是教人「恨自己的父母」的耶穌;教人和睦有福的耶穌,也是「叫地上動刀兵」的耶穌;教人憐恤有福的耶穌,也是「枝子……扔在火裡燒了」的耶穌;教人愛仇敵的耶穌,也是把仇敵「拉來,在我面前殺了」的耶穌;有智慧說各種譬喻的耶穌,也是想不出好例子、只好咒詛那棵倒霉無花果樹的耶穌……。沒有信徒心目中的耶穌是這樣面面俱到的。

如果信徒覺得這樣看太苛刻,可以用一樣的標準來讀《論語》、《對話錄》。孔子、蘇格拉底無論如何都可愛多了,可敬多了。其實許多稱不上偉大的人物都比耶穌強。總之,我們平心地把四福音從頭到尾讀一遍,耶穌的形象實在離「温柔」的「春風化雨、循循善誘」很遠很遠;比起蘇格拉底面對判他死刑的人,涵養也差多了。至於老爸耶和華,形象就更不堪了1

問題不在能不能把嗆的經文包上糖衣,或乾脆解釋掉,而在不管怎樣,耶穌的形象都是自助餐式的。你把自己的理想投射到耶穌身上,選擇喜愛的經文,認為「重要」,選擇性地從經文詮釋出自己喜愛的價值觀。借洛夫斯特的話說:「《聖經》是本大書,信徒總找得到一句說他想說的話的經文。」(Loftus (2012: ch. 5))。總之,不是你注《聖經》,而是《聖經》注你。

基督教有那麼多的宗派,種種歷時、共時的變化,就是這樣來的。每個宗派都有自己的耶穌菜單、得救套餐,都認為自己的一套才對,別的宗派都錯。這些爭議跟科學上的不同,因為骨子裡是感情作祟,所以兩千年來的神學只是原地踏步,越搞越複雜,卻不是越搞越清楚(參〈4 什麼叫不相容?:方法上的矛盾:雙重標準、原地踏步──《信仰不是事實》大要2019D12〉4.1.6.5節)。好比縫縫補補,越補而綻口越多,鶉衣百結變成千結、萬結,沒完沒了。

至於「宗教總是導人向善」,「基督教的精神在大愛」云云,都無濟於事。因為神的「善」、「愛」的具體內容是隨人填的。Sinnott-Armstrong (2009)說:

如果你認為同性戀在道德上是好的,就認為全善的神會容許;如果你認為同性戀在道德上是不好的,就認為全善的神會禁止。無論如何,要判斷同性戀在道德上的好壞,單憑神存在、神是全善、全能、全知的說法,是不足為據的。

還有許多信徒把自己從小習慣的那一套教義、道德觀等視為理所當然,加上歷史知識不足,常常以為教會千百年來就是這一套,十分可笑。

人的喜好還反映在神存在的論證上。例如:世上好人落難、壞人享福,所在多有。如果沒有來世,沒有上帝的終極審判,公義怎樣伸張呢?這不過是擦了道德粉底的喜愛,化了妝的一相情願(wishful thinking)而已。我們喜歡公義,不等如一定會有公義;實情是天底下常有不公不義的事。公義是靠人類努力,一點一滴爭取來的,而且不是每一回都爭取得到。如果你看見世上善惡無報,不甘心,應該反省自己能做什麼,而不是幻想一定有來生的公道,所以一定有上帝。因為不通,現在會用公義論(argument from justice)的神學家很少,但是在許多平信徒心裡,還是很動人。

總之,你喜歡的耶穌是怎樣的,「真正」的耶穌就是怎樣。所謂「真正」的基督教也一樣。

信徒要如實認識自己的信仰,就不能一味享受教會、牧者精挑細選來餵你的糖衣經文,而是要通讀《聖經》,而且必須撇開「神永遠是對的」的前提。這很難,也許用電腦把經文裡的「耶穌」換成「張三」會有點用。

至於社會、道德爭議,尤其同性戀、婚前性行為、信徒和非信徒婚姻、墮胎之類,與其多此一舉地在《聖經》裡左挑右揀,不如乾脆把 綁手綁腳的《聖經》丟開。

 1 Barker(2016), Avalos(2010).
 

引用文獻

Avalos, Hector. 2007. The End of Biblical Studies. Prometheus Books.

──. 2010. Yahweh is a Moral Monster. IN Loftus (ed)(2010).

Barker, Dan. 2016. God: The Most Unpleasant Character in All Fiction. NY: Sterling.

Garcia, R. K. and King, N. L. (eds). Is Goodness without God Good Enough?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Loftus, John W. (ed). 2010. The Christian Delusion: Why Faith Fails. Amherst, NY: Prometheus Books.

Loftus, John W. 2012. Why I Became an Atheist : A Former Preacher Rejects Christianity (Revised & Expanded).  Prometheus Books.

Sinnott-Armstrong, Walter. 2009. Why Traditional Theism Cannot Provide an Adequate Foundation for Morality. IN Garcia and King (eds)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