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公者,吾國法界之泰斗也。此公遠赴泰西日耳曼諸邦,學成歸國;昔日稱「某某吾師」者,悉皆改為「某某吾兄」。


  某「吾師甲」乃對某「吾師乙」言:「小子豈有此理,往皆稱師,今竟爾稱兄?」;「吾師乙」勸之曰:「彼未稱汝為『吾弟』,已屬萬幸,彼何膽可位列師長耶?」故知G公「學養深厚,遠超前人」,無人可為其師,自屬「泰斗」無疑。

  G公教學為文,有一特異功能,即以日耳曼番邦之文法講述天朝文字,玄妙難解,非有慧根者,實難窺其廟堂之美,百官之富。

  G公曾言,日耳曼諸邦曩昔有一段「啟蒙時期」,日耳曼大儒「火以耳巴哈」所言如何如何!大儒所言吾未能解,也就罷了;但大儒之名亦聞所未聞,未免太遜。某日得一同窗指點,始知此「火以耳巴哈」,吾國咸稱其名為「費爾巴哈」(Feuerbach, Ludwig Andreas),乃恍然而悟。G公之特立獨行,卓爾不群,乃可見一斑。

  又G公亦為真誠擁護婦女權利之狂熱份子。G公以為,婦女於吾國之地位看似平等,實則仍受嚴重不公平之待遇,故有必要撥亂世反之正,並身體力行,以期創造兩性真正平等之環境。

  故G公於學期成績評量時,凡女性同學一律加分,若有女同學長相甜美、應對有禮、又「尊師重道」者,則因另有美化世界、鼓舞課堂士氣之莫大功勞,故再酌予加分至九十以上,亦屬事理之當然。

  此外,研究助理一職,亦當屬女性保障名額,才足以彰顯G公身為婦運份子的良心。

  惟若有女性同學自甘墮落,盲目陷於父權沙豬之陣營,公然於課堂上與男性同學比肩而坐、打情罵俏、則其當屬婦女運動之叛徒,自應酌予減分,方符G公對公理正義之堅持。

  此外,G公學富五車,識見超卓,常苦於學生程度太差,無法了解師說之意。故G公講學,必以實例闡發觀念,絕不以填鴨方式為之。

  某日課堂,G公欲向莘莘學子述說刑法上侵入住宅罪名所保護者,究係空間合法佔有者之權利?或係空間所有者之權利?亦即,房東未經房客之同意,擅自侵入房客承租之屋內時,是否構成侵入住宅罪?

  G公認為此題甚難,非以實例解說,不能啟教化駑鈍之效。乃舉一例曰:


A女與B男係男女朋友,A女在外向C男租屋居住;A女又劈腿與D男交往,D男曾寫一封情書給A女,信中表示D男對A女「婉轉哀啼」難以忘懷。此事嗣為B男側面得知,B男與C男又為朋友,B男乃請C男趁A女外出時,擅自進入A女承租之房內,偷看D男寫給A女之情書。試問B男、C男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云云。

  G公設題完畢,忽然問,「你們知道什麼是『婉轉哀啼』嗎?」堂上一片靜默。

  G公乃起身於黑板上手書「婉轉哀啼」四字,再問:「你們知道這個『婉轉哀啼』是什麼意思嗎?」堂上仍是一片靜默。

  G公乃自嘲曰:「哎呀!你們年紀還太小,都不懂!」堂上依然一片靜默。

  時G公講學,令學生輪流作共同筆記,當時電腦並不普及,悉皆手抄也。筆記做完,須繳回由G公批改,校訂完畢,再發給全班同學參考。而G公就此共筆是否遵照師言,逐字照錄,十分在意。

  話說G公於課堂上開示「婉轉哀啼」後不久,吾儕拿到了該次共筆,作共筆之同學果然如實記載:「D男對A女之婉轉哀啼難以忘懷」;未料,G公於此仍加修改,於「婉轉哀啼」四字前,作一插入標記,親書「快樂的」三字於其上。

  當彼之時,吾儕有如醍醐灌頂者,有如五雷轟頂者,皆震驚於G公「治學之嚴謹」及對「學術之堅持」,真不愧為「吾國法學之泰斗」。

  因感動至今,特作傳奇以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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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既屬八卦,看看就好,千萬不可對號入座,本人不負文責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