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的創新可以帶來工作內容的改變,尤其是電腦技術的發展,對許多人的工作產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然而,就法官的工作內容而言,數位時代來臨,最大的變化無非是將手寫改成打字。還有就是查詢資料可以利用加密網路,取代了公文往返的浪費,提高了工作效率。


  這樣的進步其實沒有太大的創意。從前的法官使用判決彙編、影印機、剪刀、漿糊來便利製作判決書;現在的法官無非改用法學檢索系統、複製、貼上的指令這麼做而已。數位時代為司法工作帶來便利性的主要介面,雖然有所進步,但介面上並不很人性化,也難以完全符合使用者觀點。

  舉個例子來說: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這個法條看來簡單,但在所謂「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這件事情上,可大有學問。某些前科累累又通緝很久才抓到的被告,可能之前犯了好多罪,判了好多刑,其中有的緩刑,又被撤銷緩刑入監;有的假釋,又被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的數宣告刑可能先後定了很多次應執行刑,有的不能合併執行,只能接續執行;這樣搞起來,到底被告之前那個案子在什麼時候執行完畢,就需要相當的耐心來研究了。

  而司法院提供給法官的被告前案紀錄表,基本上是以檢察官發動偵查的先後順序按時間排列的,雖然歷年來有陸續改版,但整體而言仍可說是雜七雜八,介面相當的不友善。之前在學習司法官的課堂安排上,還要有堂課專門來講解前科表要怎麼解讀。

  如果說,你不幸拿到一份三十幾頁的前科表,不免就要到螢光筆作記號,用便條紙作紀錄,前翻後翻來確定被告到底是什麼時候,因為什麼案子執行完畢,到底構不構成累犯。

  舉個例子來說, 以前光是為了前科,可能得寫成這個樣子:

000前於民國86年10月14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又於87年4 月20日因違反同條例案件,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二確定之罪刑經接續執行,於88年6 月3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確定,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 年3 月18日,已於90年8 月8 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外,000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毒偵緝字第000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經本院於88年10月25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0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隨即移送臺灣臺北分監執行上開假釋殘刑,並由檢察官於89年5 月16日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於91年5月15日以91年度毒聲字第00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於91年7 月31日以91年度毒聲字第00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檢察官並以91年度毒偵字第000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0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5 月8 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0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嗣又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91年度板簡字第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與前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嗣於94年2 月5 日假釋出監,並於94年9 月1 日假釋期滿未被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然後才是本案的犯罪事實>

  這樣的搞法不但很浪費時間,而且一不小心就會搞錯。而如何從雜亂無章的前科表中,去找出是否構成累犯的有用資訊,並閃避其中記載不清所可能造成的陷阱,竟然也成為資深刑庭法官的一項專業。

  問題是,是否構成累犯,是一件一翻兩瞪眼的事情,只要能確定本次犯罪的時間點,距離前案執行完畢的時間點,有沒有超過五年就好了。因為前科是過去所發生,是一件確定的事情,所以構成累犯與否,是有標準答案的。像這種工作,電腦一定比人腦做的更好。

  依個人的想法,刑事法官的工作,應該將全部的精神放在評價證據、認定事實和量處刑罰輕重之上。關於累犯這件事,法官的工作重點應該在於確認本次犯罪的時間點,至於在該時點犯罪,是否構成累犯這種技術性的問題,應該由電腦來處理。

  理想的設計,應該在現行的前科紀錄查詢功能中,加入「累犯查詢」的功能,只要點入這個選項,會有一個欄位請法官輸入其所認定的「犯罪時間」,執行程式後,電腦就可以出現是否構成累犯的結果,並自動產生一段例稿式的文字(就如同前述),法官只要複製再貼到判決中就可以了。

  更進一步來說,未來的判決在犯罪事實的記載上應該不用再寫累犯的部分(目前的作法已經是如此),判決理由中也只需記載「被告為累犯,有累犯查詢表一紙為證,應依法加重其刑」即可。而電腦系統應該可以制式化的產生一紙累犯查詢表,法官只要將這張表附貼在判決後作為附件就好了。

  這樣做,不但可以有效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也使的判決書簡潔易讀,更方便被告和律師查詢,可謂一舉而數得。

  當然,要做到這一點,前提是被告前科資料輸入的格式必需統一,每一個欄位都要有明確的定義,才能提供作為電腦程式運算的基礎。依目前這種前科表的樣子,恐怕要有龐大的資料重新輸入整理的工作,才能達到上述理想的功能。

  但這些,不就是掌管司法行政的司法院所該做的事情嗎?為審判服務,那還有比這一項更貼心的呢?

  而像累犯這種問題,如果看那份那份亂七八糟的前科表,平均要花法官十五分鐘,那麼全國的法官加起來要花多少時間呢?如果這個時間可以從十五分鐘減成二分鐘,那麼對法官整體工作效率的提昇又有多驚人呢?相較於一般的公務員,國家花了很高的薪水聘請法官工作,難道是要法官來做一些電腦就可以做的事情嗎?

後記

  其實累犯的問題,並沒有那麼簡單。當法律見解上尚有爭議的時候,要如何設計電腦程式,便有相當大的困難。此文是2007年寫的,今年已是2020年,還是沒做到。

  其實,累犯之規定可以廢除。在我國刑法中,法定刑跨距這麼大的立法模式下,法官考量被素行於法定刑內量較高之刑,已經可以達到目前累犯制度想要達到的效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