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宏志說,《郵差總按兩次鈴》是史上第一部將性與慾望植入推理小說的作品,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此書於1934年初版,作者是詹姆斯·凱恩,不但名列20世紀百大英文小說(雖然位列第98名),更是在1939、1942、1946、1981年四度改編成電影。



  本書篇幅不長,不應爆雷。但書中有一段警官、律師及保險公司玩弄司法制度的情節,頗值玩味,或可一提。

  事情是這樣的,A男與B女為夫婦,C男是姦夫。B、C合謀要殺害A。

  計劃如下:C邀A喝酒,灌醉A。再由B開車載三人到險峻山路上,C打死A,將車子推下山坡,假裝發生車禍致A死亡。B、C二人再爬下山坡弄傷自己,C跳入車中假裝因車禍受傷,B則再爬上山坡假裝求救。執行過程完美。

  不料A在生前投保了大額人壽保險,保險公司不想賠,找上警官幫忙。

  警官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形下,將B、C二人隔離偵訊,恐嚇C說他有謀殺的嫌疑(雖然事實如此);再利誘C說,這件的死者A男投保大額的人壽保險,因此受益人B婦一定是殺人犯,如果C沒有參與謀殺,就應該以車禍被害人的身分,對B提出殺人未遂的告訴,這樣才能證明自己是清白的。如果C不提出告訴,那一定是共犯沒錯,警方是不會放過他的。

  (經濟學上的議題「囚犯的兩難」,不意早在此書情節中出現。)

  傷後意志薄弱的C,見不到B,講不上話,又受不了警官的恐嚇,就簽下了告訴狀。警官再利用保險公司的人員作為初審時的證人,向法院證述說:依保險公司的調查,本件明顯有謀殺的犯罪跡象。警官以此手段將B拖入訴訟中,並將吊死的繩圈一步一步套上B的脖子。

  本件的未亡人B若是殺死A的殺人犯,保險公司當然就不必付A的身故保險金給B了。警方和保險公司,組成了一個完美的共犯結構。

  萬萬想不到的是,B、C二人所聘請的律師更絕!

  首先,律師發現死者A除了投保高額的人壽保險外,還保了鉅額的第三人責任險,保額足足有人壽保險的兩倍以上。律師首先代理B婦在車禍殺人事件中認罪。如此一來,同在車上受傷的C男,就成了這場謀殺車禍的被害人。因此,C可以向承保第三責任險的保險公司請求鉅額的保險金。

  律師找來這家承保第三人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告訴他們這下可要賠慘囉!

  然後,再找來死者A的人壽保險公司一起商談。承保第三人責任險的保險公司為了降低損失,便對人壽保險公司說,這件還是當A是意外死亡吧!A的身故賠償金,我幫你出。人壽保險公司為求儘早從訴訟中脫身,也樂於接受。

  於是乎,在法院第二次開庭時,檢方證人即人壽公司的代表,突然大翻供,說依據他們進一步的調查,本件車禍確實是意外沒錯,並沒有什麼犯罪跡象,之前可能是一場誤會,公司非常樂於賠償保險金給B云云。

  既然會蒙受重大理賠損失的保險公司代表都這麼說了,檢方控告B謀殺親夫的罪名,也就難以成立。這時候律師站起來,假裝很尷尬的說,之前是因為聽了保險公司人員的證言,為了當事人B在訴訟上的最大利益,因此才勸B認罪,並請求庭上從輕量刑。不料事情居然有此變化,因此B要撤銷認罪云云。

  就這樣,B、C這對殺人犯,只有B被輕判了個過失致人於死,緩刑結案。B還另外領了一筆鉅額的人壽保險金。

  當然,小說的結尾,B和C並沒有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但這段保險公司、警官與律師三方大鬥法的情節,卻在在顯示了司法制度沒有人性的一面。

  保險公司一心只想不要賠錢;警察一心只想弄個大案;律師為報私人恩怨,一心只想整倒死對頭警官。三方面都不擇手段,卻沒有任何人真的關心死者,或者在乎所謂的正義是什麼。

  法院變成一個利益的交易所。人命,於此變成交易的客體。

  我記得有一部電影台詞是這麼說的:「法庭內是沒有事實的。」或可譯作:「於法庭內追求事實之努力均屬徒勞。」

  也許這就是真實世界中殘酷的一面。本書在某個面向上,當為這句台詞作了最佳的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