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詐騙大概從5到6年前開始蓬勃發展,一群「高級銷售員」們透過高明的話術與技巧,讓許多人甘之飴地把自己大半輩子賺的辛苦錢都奉獻出去。國人騙不夠,更把詐騙版圖擴大到海外,成為名副其實的跨國企業,奠定了臺灣的「詐騙王國」地位。

而在詐欺案中的被害型態,多半還是透過匯款的方式,這便開始談本篇的主題了。根據筆者自己辦的案子裡,幾乎所有的匯款帳號都是「人頭」,這其實不難理解,想像一下,如果今天自己要去騙另一個人的錢,會用自己名下的帳戶去騙嗎?帳戶一下就被凍結了,還馬上就被查出身分,聰明的臺灣人們才不會做這種事。所以「人頭帳戶」就成了詐欺犯罪者的首選,而「人頭帳戶」的開戶人,實務上也被認定為詐欺的幫助犯刑法第30條)。

但是,幾乎每一個開戶人被通知到案時,都說自己是被騙的。到底怎麼回事呢?為什麼會「被騙著去幫助犯罪」呢?


人頭帳戶開戶人的特性

對金錢的匱乏

更白話一點就是「缺錢」。詐欺相對於強盜、搶奪之類的暴力犯罪明顯不同,屬於智慧與謀略型犯罪,因此往往洞悉人心,「金錢」正是人類難以抗拒的要素之一,尤其是那些特別缺錢的人。

只需要在臉書、LINE或其他網路平臺上發布類似「小額貸款」、「租存摺」的訊息,自然就會有人主動上門。

在臉書上偶爾也會看見「小額貸款」訊息,打的幾乎都是「免擔保」、「快速核貸」之類的條件,吸引那些急用錢的人;而「租存摺」也是利用人「需要賺錢」的心理,以一個假公司、假企業為名目,謊稱公司有大量的資金往來,所以有大量承租金融存摺的需要,租金大約是1本存摺3萬/半個月,視個人話術喊價,反正一定拿不到。

沒有正職工作(或沒有工作)

這些人通常從事沒有薪資轉帳證明的工作(比如領日薪)或甚至沒有工作,所以一般的金融機構很難核予貸款,這也是這些人會到網路上尋求其他賺錢管道的原因。

欠缺思辨能力

並不是說他們不聰明,或更確切來說,缺乏對於事物的警惕。所謂「貧窮限制想像」,對金錢的匱乏感會讓人暫時失去理智,而忽略了話術背後的陷阱。當然,詐騙集團的話術太過高明也是原因,但如果自己對於詐騙手法有所認識,並對於事情都有「先思考,再決定」的思維,八成就能避免被騙的風險。


騙存摺的流程

為了讓文章更通俗白話,以下我把「存摺」通稱為「簿子」吧。無論是「小額貸款」或是「租簿子」,騙簿子的流程大概如下:

  1. 會騙你把簿子上有帳號跟戶名的那一頁拍照傳LINE給他,話術略為:「要先讓公司會計審核,看你的簿子有沒有正常金流,有沒有被警示」之類的鬼話。(這步驟有時候也會省略,直接跳2.)
  2. 要求你把簿子跟提款卡寄給他。寄件方式通常是對方給你一組7-11的交貨便代碼,叫你把簿子和提款卡包裝好之後,去操作IBON用交貨便的方式寄出去,所以你也不會知道收件人姓名和電話(就算知道也都是假的)。
  3. 提款卡的密碼會叫你直接傳LINE,或是在你寄包裏前,把密碼改成對方指定的一組密碼,還有叫你把密碼寫在便條紙上一起寄的。反正,對方會掌握你的提款卡密碼就對了。
  4. 先前說好的小額貸款或租簿子的租金呢?抱歉囉,對方已經把你的LINE封鎖,甚至把LINE帳號刪掉了,從此從你的生命中消失。

然後,你的存摺和提款卡就這樣寄出去,你也因此成了詐騙的小幫手

接下來,詐騙集團就會利用你寄去的精美小禮物,騙別人匯款到你的帳戶內,再用你的提款卡去把錢領出來,享受鈔票的油墨味。

但是你就會開始收到警察分局的通知書(案由是詐欺、洗錢防制法),到案說明把你將簿子寄出去的詳細經過交代一遍……更糟糕的情況還要全臺跑透透,同樣的事情交代好幾遍。為何?

這要先提到警察機關偵辦詐欺案件的責任區分。「涉及帳戶匯款」的詐欺案件,以「人頭帳戶開戶人的戶籍地警察機關」為管轄,如有多筆匯款,則以第一筆帳戶開戶人的戶籍地警察機關為管轄。

大家肯定有看沒有懂。我舉個例子好了。

例(一)、被害人A被騙,匯款1筆2萬元到乙名下的帳戶內,假設乙的戶籍地在高雄市苓雅區,則本案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負責偵辦。
例(二)、被害人B被騙,依序分別匯款金錢到丙、乙、丁的帳戶內,假設乙設籍高雄市苓雅區,丙設籍新北市三重區,丁設籍臺北市大安區,則本案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負責偵辦。

管轄區分已經理解的話,就可以接著解釋為何「人頭帳戶」有可能要全臺跑透透了。

承上的例子,乙的帳戶涉及了被害人A和B的詐欺案,但依照管轄規定,兩個案件是由不同的分局偵辦,也因此苓雅分局和三重分局,乙都必須要跑。如果還 有更多的被害人C、D、E……,那乙很可能就要環臺了。這時候乙最好保佑每個案件裡,自己帳戶都是「第1筆」。

圖為我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人頭帳戶」的法律程序

警察機關把案件移送到檢察署後,就由檢察官負責偵查,並會發「傳票」通知開庭。每個案件的情節不同,實務上的人頭帳戶案件,不起訴緩起訴起訴,起訴後判決無罪有罪,都有。但要取得最輕程度的處分,原則上都要跟被害人達成和解,而被害人的和解條件,通常都是「賠償損失」。雖然被害人被騙走的錢你一毛也沒拿到,但確實是匯入你的帳戶沒錯,和不和解,看個人的選擇吧。

解除警示帳戶,大概就是所有開戶人最終的祈願了。畢竟名下「任一個」帳戶被警示,「所有」的帳戶均同。對於會用到帳戶進行匯款或薪資轉帳的人來說,無疑是很大的困擾。而解除警示的條件,大致區分如下:

  1. 不起訴or起訴後判決無罪:一旦收到這兩種司法文書(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法院的判決書),請本人攜帶證件和司法文書正本,就近到各分局偵查隊辦理解除。
  2. 緩起訴:緩起訴期間1年至3年不等,緩起訴期滿,效力等同不起訴,屆時同上處理。
  3. 起訴:起訴就是指檢察官認定你有犯罪嫌疑,向法院對你提起公訴,後續則由法官審判。在法官還沒宣判之前,無法解除警示。
  4. 判決有罪:這種情形,必須等到應該受的處罰(比如罰金或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才能解除警示。

法槌。

避免自己成為詐騙幫手

  1. 謹記,金融帳戶是屬於個人的高度私密性文件,千萬不可以借或交給任何人使用,即使是極其信賴的家人或朋友,也必須詢問清楚對方借用的目的、為何不用他自己的帳號之類的問題,思考後要借再借(最好還是不要借),一旦借了,自己也必須承擔所有的風險與後果。在我辦的案子裡,也看過不少家人、朋友把帳戶借走後,被上面那些方式騙走簿子的案例。
  2. 求職時,務必查清楚對方公司或企業是否經合法立案登記,薪資給付和工作內容都要了解,天底下沒有租簿子就能賺錢的好事
  3. 有資金需求時,請尋求合法正當的金融機構或融資公司(私人融資公司的風險也很高,慎之),不要被網路上那些宣稱快速核貸免擔保的說辭給騙了,這是請鬼拿藥帖,沒死也半條命。


最後要說的是,運氣好的話司法會證明你的清白、你的無辜,但即使帳戶恢復正常使用,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簡稱聯徵中心)會留下你曾經警示的紀錄,當你去向銀行辦理新開戶或是信用卡時,銀行端都會參考你的個人聯徵資料,你的警示紀錄很有可能就是不給你開戶或不給你辦信用卡的原因,影響非常大。仔細想想,這都是損自己的信用,讓別人賺錢的事,何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