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

圖片取自網絡/眾新聞

鄭小姐帶領嘅律政司引用第81D條,向上訴法庭尋求法律意見,包括【合謀犯罪】一詞,即想就算不在現場,同樣有罪。在我呢個文肓黎講,例如一班人策劃打劫金行,幕後策劃署主腦,通常都不會參與行動,但他就會因合謀犯罪而定罪,這個我明白。但如果套月用現今社會嘅局勢,引用合謀犯罪呢個概念,就等同將所有人先定罪,當一有事故發生,先用限聚令檢控,如果妥協,即表示有共同目的,就算當時不在案發現場,都可用合謀犯罪告上法庭。即係例如一個極端例子:自己屋企樓下發生事,你响自己屋企大叫:“快啲走…”,你就有可能干犯合謀犯罪(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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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總言之,只要當日有事發生,就算唔出街,就有理無理,可以被懷疑合謀犯罪,無需理會你身在何處,再加上對班狗完完全全失去信心,現在出到街真係提心吊膽,千祈唔好突然間附近有事發生,避免變成一件物件,試問有誰想生活在恐慌之中。對住一個失去信心既正苦,罔顧班狗濫用暴力,莫視律政司粗暴踐踏法律,盲目服從上級命令,香港已經踏入人治階段,法律已經成為當權者嘅武器。現在的心情,就等於一直持有匯豐的股民一樣,憧憬過去,就要接受眼前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