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去年 4 月成立「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小組今(31 日)發表報告,建議推行為期四年的「2+2」標準租約,完成首兩年租約後,租客有權續租一次,即前後共有四年的租住權保障。報告又建議,業主在首兩年不可加租,死約完結後加租上限設為 15%,但暫不設起始租金。

小組主席梁永祥指,設起始租金將令無規管的「空窗期」更長,又擔心措施若過於傾斜,很多業主將對劏房業務失去興趣,致劏房供應下跌,「好心做壞事」。

工作小組去年底至今年初進行有關劏房調查,發現全港樓齡達 15 年或以上的樓宇,共有 100,943 間劏房,而居於劏房人數約高達 226,340 人。相關劏房月租中位數為 4,800 元,佔相關劏房戶平均月入三分一。

小組報告認為,政府應對劏房實施適當租務管制,並透過立法方式制定管制措施,即在《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內,新增專為劏房租務管制而設的部分。

小組續指,社會普遍認為管制應涵蓋如工廈內的劏房,故建議範圍應相對廣泛,盡可能涵蓋各類劏房,但應限於「自佔用途」的劏房。不過小組提到,若政府將天台屋等臨時構築物納入規管範圍,會令公眾誤以為政府將這類劏房「合法化」。

首兩年租金可減不可加 禁濫收款項

小組報告建議,政府應制定受規管租賃、列有強制條款的「標準租約」,將租期固定在兩年,期間租金不得上調,但可在業主及租客協定下下調。相關租客有權續租一次,因而享有為期 4 年的租住權保障。

至於續租租金的規管,小組建議續租的租金加幅不得多於 15 %,或者不得多於差估署發布私人住宅租金指數在相關期間的百分率改變,兩者中以較低者為準。若有關指數的改變為負數,續租租金須至少作出相同百分比的下調。

相關管制亦規定租客須向業主支付的款項種類,除了租金、按金,租戶須補還經業主攤分的公用設施費用,以及因違反租約條款而產生的款項。除此之外,租客無須向業主支付任何其他款項。

如無獨立電、水錶 業主須提供帳單

報告指,業主須維持物業內部狀況及維持供電、供水等,業主須於簽立租約後一個月內,向差估署提交相關資料,租約及其複本的印花稅將全數由業主承擔。若劏房不設獨立電錶或水錶,業主須向租客提供帳單,而租客需付的水電費總和,不得超越帳單所列費用,項目亦涵蓋煤氣、無線網絡等服務。

小組認為,政府應強制規定租客及業主簽訂書面租約,租客有權隨時要求業主在指明期間,將一份經業主簽署等書面租約送交租客。而租客不得將物業分租。

暫不設起始租金 憂「好心做壞事」

至於有意見要求小組規管起始租金,以免租房在規管實施前大幅加租,對此,小組認為制定既客觀且易於施行的機制,以公平地決定業主可收取的最高起始租金並不可行,現時不會作出相關規管。

小組主席梁永祥憂政策過於傾斜,或令很多業主對劏房業務失去興趣,導致劏房供應下跌、影響低收入人士住屋,「好心做壞事」。他續指,若市場之後反映,不設起始租金將有很大影響,不排除再調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