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香港不再需要送中條例了。

12港人案的前半段,已經有足夠多的證據,顯示港方以間接方式將12港人「送」向中國執法機關,不贅。

要注意的,是12人在中國服刑期滿返港後的事,特別是當中唯一被指控違反國安法的李宇軒的遭遇。

其一,至今家人仍無法與其會面及聯繫,連他確實被關押的地點都不明不白,僅有所謂的「消息指」

其二,根據關注組的說法,李宇軒回港後首日,在未有律師代表下落口供

其三,今天最新進展,李宇軒突然有律師代表,這位「代表律師」叫羅達雄,值得一書

萬事先不論,家屬已表明這位羅律師不是他們委託,事前亦不知情,假設這位律師是李宇軒自行聘用,疑問同樣一大堆:

— 羅律師本身並非知名刑事律師,他的專長是商業糾紛、誹謗、土地法等等

— 多名知名刑事律師對這位羅律師的認知是,「唔識佢」

— 羅律師近年從來沒有代表過任何和反修例示威相關的案件,反而代表過被控警員

— 羅律師曾兩次因專業失當被停牌

一切證據只能按兩個方向解釋。

要不就相信政府的說法,是李宇軒主動拒絕和家人會面、主動拒絕向外披露自己關押地點、主動拒絕家人委託的律師,再自行不知自何處委託了一名名不經傳、曾代表警員的律師為自己辯護一宗最高可以判終身監禁的案件。

另一個方向,也是合理推斷得出的結論,就是李宇軒在不知遭遇何種對待或經歷後,所謂「自願」或被迫接受了這一套:家屬被拒會面、秘密關押、官派律師。

這一套,在中國大陸通稱為,陽光司法。

所以說,香港真的不再需要送中條例了,反正也一樣。